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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新曙光会计服务有限公司
联系人:刘子勇 先生 (经理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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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 机:1391163250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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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性保险经纪业务公司注册要求条件 |
代办全国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要求条件 刘经理:I39-II63-25O2 注册保险经纪公司流程
代办全国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要求条件 刘经理:I39-II63-25O2 注册保险经纪公司流程
代办全国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要求条件 刘经理:I39-II63-25O2 注册保险经纪公司流程
*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,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,维护市场秩序,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(以下简称《保险法》)等法律、行政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,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,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,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。
第三条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,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:
(一)有限责任公司;
(二)股份有限公司。
第四条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股东、发起人信誉良好,最近3年任何违法记录;
(二)注册资本达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《公司法》)和本规定的*低限额;
(三)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;
(四)董事长、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;
(五)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;
(六)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;
(七)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、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;
(八)法律、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第五条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,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,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须为实缴货币资本。
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经纪公司设立申请后,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,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,询问、了解拟设公司的市场发展战略、业务发展计划、内控制度建设、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。
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。
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的,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。
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,方可开展保险经纪业务。
第十一条 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,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:
(一)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;
(二)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;
(三)发起人、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;
(四)变更主要股东;
(五)变更注册资本;
(六)股权结构重大变更;
(七)变更组织形式;
(八)分立、合并;
(九)修改公司章程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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